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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551号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长,董事长。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孙顺利自愿以其名下的XX牌轿车为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高金长自愿以其名下的XXX轿车为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孙顺利名下的XX牌轿车的车辆手续。三、查封高金长名下的XXX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