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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加奇与梁浩清,深圳市汇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奇,梁浩清,深圳市汇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93号原告黄加奇,男,汉族,1996年8月16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梁浩清,男,1975年10月2日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深圳市汇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2栋117。负责人任启。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路公交大厦1栋5层-A、六层、十八层。负责人马昌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