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覃永芬与陆献明、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永芬,陆献明,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覃永芬。委托代理人潘百盛。被执行人陆献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投资人覃凤珍。覃永芬申请执行陆献明、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覃永芬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2737.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件、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覃永芬申请执行陆献明、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2016)桂0203执1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荣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韦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