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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陆少友犯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少友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168号罪犯陆少友,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金牛刑初字第1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少友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少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少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陆少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少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夕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