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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敏与朱晓郑运岭山东海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朱晓郑运岭山东海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郭敏被执行人:朱晓郑运岭山东海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敏与被执行人朱晓、郑运岭、山东海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