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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沈学平与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平,戚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765号原告:沈学平,居民。被告:戚亚洲,居民。原告沈学平与被告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沈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洲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