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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1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至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采用T字型工具开锁的方法,先后十三次盗走他人摩托车、电动车等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9354元,具体如下:1、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环翠村环翠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芳的闽CM**--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5元。2、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时代广场二号楼一层的房内,盗走被害人郑某辉的闽CM**--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86元。3、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八二三东路7幢楼下,盗走被害人尤某菊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688元。4、201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八二三东路东帝鞋店旁巷子内,盗走被害人陈某莉的闽CM**--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95元。5、201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二期2幢楼下,盗走被害人余某珠的闽CM**--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73元。6、201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八二三东路9幢楼下,盗走被害人周某钦的闽C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59元。7、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二期1幢楼下,盗走被害人郑某敏的闽C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33元。8、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19幢楼下,盗走被害人苏某清的闽CM**--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04元。9、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3幢楼后面的龙井宫,盗走被害人陈某霞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10、2016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所盗窃的电动车到永春县桃城镇育才路边巷,盗走被害人苏某花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40元;后又到永春县桃城镇育才路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海停放在永春县桃城镇汤洋小区门口的闽C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476元。11、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所盗窃的电动车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新华都,盗走被害人邱某明停放在永春县粮食局的闽C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528元。12、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楼下巷子里,盗走被害人潘某敏的闽C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940元;后又到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巷口,盗走被害人盛某琴的闽C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780元。13、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永春县桃城镇一期桃城中心小学对面6幢楼后公共通道,在对一辆摩托车实施盗窃时,因警报器响起被人发现而未能得手;当晚,被告人吴某某又到永春县桃城镇粮食局对面套房楼下公共通道,盗走被害人宋某明的闽CM**--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17元。另查明,2016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永春县桃城镇育才路仓满幼儿园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同日扣押T型撬锁工具一把、电动车一辆,并于同月26日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霞;后又于同年8月12日扣押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一辆,并于同月14日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敏。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芳、郑某辉、尤某菊、陈某莉、余某珠、周某钦、郑某敏、苏某清、陈某霞、苏某花、林某海、邱某明、潘某敏、盛某琴、宋某明的陈述,证人周某华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名单,被告人吴某某指认其作案工具T字型撬压工具及其所盗窃的电动车照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关于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价格鉴定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资料,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车合格证及收款收据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永春县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南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光盘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计价值人民币3935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所盗窃的被害人陈某霞的电动车、潘某敏的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二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且有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所盗窃的尚未退还赃物应继续追缴,并责令其退赔或折价退赔给各被害人。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陈某芳人民币435元、郑某辉人民币2086元、尤某菊人民币2688元、陈某莉人民币695元、余某珠人民币2173元、周某钦人民币2259元、郑某敏人民币2433元、苏某清人民币1304元、苏某花人民币2940元、林某海人民币3476元、邱某明人民币4528元、盛某琴人民币4780元、宋某明人民币1217元。上述罚金、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T型撬锁工具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褚淑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