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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小林与谭福云、周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林,谭福云,周守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女,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谭福云,男,生于1975年1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周守容,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陈小林申请恢复执行谭福云、周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谭福云、周守容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68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与被执行人周守容于2016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守容用其所有的葡萄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作价8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用于清偿所欠陈小林的债务本金、利息和垫付诉讼费共计538850元,及陈小林向葡萄专业合作社交纳的周守容尚未缴足的股金及其他费用,清偿前述两项费用后的剩余价值,由双方自行确定补偿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守容所有的葡萄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抵偿给申请执行陈小林,股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执行依据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灭。二、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