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文体用品专业中心人事主管。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43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权利人尚未受偿金3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