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夏夕荣与陈勇、刘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夕荣,陈勇,刘桂梅,陈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夕荣。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刘桂梅。被执行人:陈连玉。本院在执行夏夕荣与陈勇、刘桂梅、陈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勇、刘桂梅、陈连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刘桂梅、陈连玉存款67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林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