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夏夕荣与陈勇、刘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夕荣,陈勇,刘桂梅,陈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夕荣。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刘桂梅。被执行人:陈连玉。本院在执行夏夕荣与陈勇、刘桂梅、陈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勇、刘桂梅、陈连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刘桂梅、陈连玉存款67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林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