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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美增,黄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106号原告:颜美增,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岱石村XXX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被告:黄海波,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瀛南村XXX号XXX室。原告颜美增与被告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颜美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美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