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玉禄申请执行鸡东县通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玉禄,鸡东县通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申玉禄,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东县通达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付明俊,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申玉禄申请执行鸡东县通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玉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200元、诉讼费690元、执行费8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通达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鸡东县通达煤矿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煤矿现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玉禄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