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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6楼6号。法定代表人:余德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普尔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4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斐普尔纳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于成都市高新区,其主要办事机构和经营所在地均在成都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