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堂与赵留房、赵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堂,赵留房,赵淑梅,王锦,苏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61号原告:王建堂,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留房,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淑梅,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赵留房之妻。被告:王锦,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苏学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堂与被告赵留房、赵淑梅、王锦、苏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堂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赵留房、赵淑梅、王锦名下的在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社区老三中和金利工业园拆迁指挥部安置补偿的房屋五间和补偿金进行财产保全,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建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留房、赵淑梅、王锦名下的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社区老三中和金利工业园拆迁指挥部安置补偿的房屋五间予以查封、补偿金予以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