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钱炜与刘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炜,刘佳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721号原告:钱炜。被告:刘佳佳。原告钱炜与被告刘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钱炜于2016年9月22日13时30分到庭参加庭审,但其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