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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钱炜与刘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炜,刘佳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721号原告:钱炜。被告:刘佳佳。原告钱炜与被告刘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钱炜于2016年9月22日13时30分到庭参加庭审,但其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