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特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薛强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特261号申请人: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经营者:黄玉改。申请人:薛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与薛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18日经沁阳市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薛强应偿还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货款3100元,分四次付清。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5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100元。如果薛强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二、其他协议双方互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沁阳市金鼎烟酒门市部与薛强于2016年9月18日经沁阳市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郜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