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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春标与王春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标,王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标。被执行人王春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标与被执行人王春秀(2014)滨滩民初字第032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春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王春秀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亦未搜查到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