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春标与王春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标,王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标。被执行人王春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标与被执行人王春秀(2014)滨滩民初字第032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春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王春秀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亦未搜查到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