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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文轩谭裕金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文轩,谭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巫溪卫计委”),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063-4。法定代表人邓绪权,主任。被执行人吕文轩,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谭裕金,女,1990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吕文轩、谭裕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巫法行非审字第00080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56144.00元。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执行兑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巫法行非审字第00080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万卿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