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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丽华与李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华,陈光,李海强,赵久生,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宋丽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光,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海强,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赵久生,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教师。本院对宋丽华与陈光、李海强、赵久生、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强在阿鲁科尔沁旗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分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