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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赵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京铁鸿都国际轻纺城市场6区北1-6号。被执行人赵国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赵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赵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给付款项三十万零六千元。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九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赵国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于2016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国强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国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泰顺发纺织品经营部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8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左红卫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