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九丁、原审被告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邵九丁,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月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俊伟,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双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九丁,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无锡古博丝绸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闫锐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德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代表人:于双鹏,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协会会长。再审申请人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九丁、原审被告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云涌审 判 员 张颂秋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