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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锐冻结 裁定书

法院

林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张宝川,罗小勇,胡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6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吴平,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山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被执行人张宝川,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执行人罗小勇,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执行人胡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015)林中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宝川、罗小勇、胡锐发出执行通知书。且被执行人张宝川、罗小勇、胡锐向申请执行人吴平支付借款2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申请执行费2964.50元,共计207264.50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川、罗小勇、胡锐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6228483870100382517、6228483876002828366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其  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玛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