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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单江山与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江山,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单江山,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十里牌2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0197-7。单江山与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江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费用44100元、诉讼费损失3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江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财纳屋攀诺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