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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齐志国与田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国,田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419号原告:齐志国,住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被告:田永亮,住满城南韩镇。齐志国诉田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