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齐志国与田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国,田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419号原告:齐志国,住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被告:田永亮,住满城南韩镇。齐志国诉田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