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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5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彦宏审 判 员  肖安法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