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民终1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捷,系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捷、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石某甲上诉请求: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二审准予双方离婚。被上诉人李某辩称:分居是石某甲工作原因造成的,不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一子石某乙,现已成年。2015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仅提供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故本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请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甲承担,保全费1520(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上诉人石某甲提出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二审准予离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石某甲是由于工作关系常年在外,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且本案中双方均系再婚,且共同育有一子,希望双方能够珍惜现有的婚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石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张 雯审判员 路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