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关珍桂与裴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珍桂,裴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拟稿: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数:6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珍桂,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被执行人裴承,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关珍桂与被执行人裴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裴承在银行的存款4500.00元至本院帐户。经查,被执行人裴承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