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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26号申请人: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镇新新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05962A。法定代表人:赵孝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内42-3号地,组织机构代码79622550-3。法定代表人:杨子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819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楚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