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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汪保美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保美,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2民初2152号原告:汪保美,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孙宏旗,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汪保美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保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宏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保美诉称:2013年6月24日、2013年11月8日张静以投资周转为名,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2015年7月18日,张静要求将10万元借条展期至2016年6月24日,50万元借条展期至2016年1月8日,自2016年1月起,张静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张静未归还本息。要求判令:张静偿还欠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暂计到2016年7月1日利息为8.4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静未答辩。汪保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据一、汪保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汪保美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借条两份。证明张静于2013年6月24日借款1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7月18日展期至2016年6月24日,2013年11月8日借款5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7月18日展期至2016年6月24日,两笔借款均约定月息两分。证据三、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一组。证明汪保美通过建设银行将60万元借款转账给张静。张静未到庭,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和辩驳的权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汪保美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4日、2013年11月8日张静分别向汪保美借款10万元、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2015年7月18日,双方同意将10万元借条展期至2016年6月24日,50万元借条展期至2016年1月8日。自2016年1月起,张静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本金未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静向汪保美借款60万元,理应偿还。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为月息两分,符合法律规定,张静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保美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0元,由被告张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凤华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