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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唐竹英与李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竹英,李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竹英。被执行人:李志凡。本院在执行唐竹英与李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志凡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竹英尚有4.042元及利息未获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2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唐竹英如发现债务人李志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宏英代理审判员  李 舟代理审判员  曾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亚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