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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方方与刘秀丽、王乾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方,刘秀丽,王乾宇,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629号原告:王方方,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秀丽,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乾宇,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方诉被告刘秀丽、王乾宇、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方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方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王方方负担。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要忻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