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管菊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22号申请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工业区庆海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587897XD。法定代表人:管菊花,董事长。申请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9622879、票面金额14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14日、到期日期2016年7月14日、出票人浙江省双丰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省三门县三友纺织厂、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