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1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怡与被执行人应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怡,应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1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尹怡。委托代理人陈宏丽。被执行人应秀刚。申请执行人尹怡与被执行人应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应秀刚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回迁楼8号底商一套作价人民币66086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尹怡使用和收益,以抵偿被执行人应秀刚所欠借款。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