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肖梅珍、吴国强、吴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肖梅珍,吴国强,吴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住所地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林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孝璞,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肖梅珍,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吴国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吴万祥,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梅珍、吴国强、吴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