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吴珊妹与胡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珊妹,胡林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56号原告:吴珊妹,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王新武。被告:胡林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吴珊妹与被告胡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珊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