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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吴珊妹与胡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珊妹,胡林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56号原告:吴珊妹,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王新武。被告:胡林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吴珊妹与被告胡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珊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