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君、郑艳华、崔爽、杨恩慧诉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君,郑艳华,崔爽,杨恩慧,吉林龙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237号原告:杨玉君,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郑艳华,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崔爽,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杨恩慧,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5月14日14时56分许,杨兴文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建安镇小街北沙场),由于车辆侧滑失控,与相对方向何有文驾驶的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兴文死亡,经东辽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认定杨兴文负主要责任,何有文负次要责任,吉林龙源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龙源公司给予赔偿。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吉林龙源运输有限公司,但经审查辽源市有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并无原告起诉的吉林龙源运输有限公司;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将涉案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而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君、郑艳华、崔爽、杨恩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