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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兵、顾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振兵,顾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267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振兵,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顾碧英,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与被告张振兵、顾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福万佳公司以被告张振兵、顾碧英已将所欠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