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梅与盛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盛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525号原告:胡梅。被告:盛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与被告盛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