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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康晓辉与沈后如、项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晓辉,沈后如,项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3155号原告:康晓辉,男,1991年5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沈后如,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项君红,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康晓辉与被告沈后如、项君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后如、项君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晓辉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沈后如因做生意所需由被告项君红担保从其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当场出具了借据,该款利息付至2015年11月18日。后该款本金及下余利息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沈后如还款付息、被告项君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康晓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康晓辉及被告沈后如、项君红的身份信息情况。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沈后如向原告康晓辉借款10万元,月利息2分(即月利率2%),该款由被告项君红担保。原告康晓辉与李靖的结婚证,李靖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取款记录,转入记录,证明原告从其家属李靖银行账户取款10万元借给被告沈后如使用,被告沈后如付部分利息转入李靖卡上,利息给付至2015年11月份。被告沈后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项君红辩称:沈后如2014年2月18日由其担保向原告康晓辉借款10万元,月息2分,即每月利息2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据;该款利息有时由沈后如直接���到康晓辉家属李靖卡上,其也经手给过康晓辉几次利息,后来利息就不付了,被告沈后如应该还款付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沈后如经被告项君红担保从原告康晓辉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据。后该款利息付至2015年11月18日,其余本息经原告康晓辉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沈后如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项君红对该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1-3号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沈后如经被告项君红担保向原告康晓辉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事实清楚,有原告康晓辉的陈述及提供的被告沈后如给其出具的借款条据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原告康晓辉要求被告沈后如偿还借款10万元及下余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项君红在上述借款条据上签字担保。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后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晓辉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1月18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被告项君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沈后如、项君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安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