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安振滨、冯富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安振滨,冯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安振滨。被执行人冯富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923元,未执行标的为329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