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5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529-3巴林左旗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文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29-3号巴林左旗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盛宝华。曹文臣,所在地巴林左旗。巴林左旗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文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20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文臣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6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