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14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苏传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苏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4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7198-3。负责人:朱彤,行长。被执行人苏传贵,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苏传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传贵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