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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7月5���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带其孙子徐某乙、姨妹朱某甲,沿着潜山县源潭镇东畈村林塘组境内主干道公路返回家的途中,在行经新农村��市门前路段时,与田某驾驶的皖H小型轿车相遇。被告人徐某甲认为田某在会车时不变换灯光,强光致其眼睛无法看清前方,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徐某甲要求田某下车与其理论,田某拒绝下车,双方发生拉扯,朱某甲在拉架时不慎将携带的手机摔落在地上。徐某甲见田某不下车,非常气愤,爬上轿车前引擎盖,用右脚连跺几脚致前挡风玻璃破裂。徐某甲从轿车引擎盖下来后,听到朱某甲讲自己的手机摔坏了,徐某甲认为是田某造成的,遂强行拿走田某手中一部土豪金IPhone5S手机。案发当晚,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潜山县源潭派出所投案,其亲友积极赔偿田某轿车的损失,其舅哥朱某乙将田某的手机送至源潭派出所后发还田某,田某对徐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皖H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前挡风膜价值2702元,徐某甲强行拿走的土豪金IPhone5S手机手机价值1226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强拿硬要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带孙子徐某乙、姨妹朱某甲回家途中,至潜山县源潭镇东畈村林塘组境内主干道公路,与田某驾驶的皖H小型轿车会车时因变换灯光发生口角。徐某甲要求田某下车与其理论,田某拒绝下车,徐某甲遂先用���手击打轿车前挡风玻璃,然后爬上轿车前引擎盖,用脚连跺几脚致前挡风玻璃破裂。徐某甲从轿车引擎盖下来后,听到朱某甲讲自己的手机摔坏了,又强行拿走田某手中一部土豪金IPhone5S手机。案发当晚,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潜山县源潭派出所投案,其亲友积极赔偿田某轿车的损失,其舅哥朱某乙将田某的手机送至源潭派出所后发还田某,田某对徐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6月2日,经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皖H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前挡风膜价值2702元,徐某甲强行拿走的土豪金IPhone5S手机价值122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解书、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方某、朱某甲、朱某乙、徐某乙、汪某甲、汪某乙、朱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强拿硬要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潜山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出具社会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龙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