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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张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张会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39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洋,该行职员。被告:张会连,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告张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