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剑与被执行人徐逢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剑,徐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08号申请执行人:何剑,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徐逢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天湖路38号假日E时代电子城24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070310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剑与被执行人徐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3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逢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2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