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沛与被告唐仕琼、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3033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唐仕琼,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033号原告李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仕琼,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赵涛,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与被告唐仕琼、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对被告赵涛撤诉。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