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人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08号房6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07室。被执行人梁伟,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5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