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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绍兴一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步弈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一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步弈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862号原告绍兴一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步行街148号。法定代表人钟倍英。被告杭州步弈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路45号、47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一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步弈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一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467元,由原告绍兴一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裘彬彬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