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董英军、降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峰,董英军,降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810号原告王永峰,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董英军,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降芳芳,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峰诉被告董英军、降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峰负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