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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董英军、降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峰,董英军,降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810号原告王永峰,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董英军,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降芳芳,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峰诉被告董英军、降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峰负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