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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王庆、王兴才、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伟,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兴才,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钟卫宏。被执行人王兴才,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庆,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帆宾馆)、王兴才、王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伟、奥帆宾馆、王兴才、王庆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房产,建筑面积268.58平方米,分别抵押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武支行(抵押金额4470000元)和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以房屋处置无益为由,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伟、奥帆宾馆、王兴才、王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伟、奥帆宾馆、王兴才、王庆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理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现无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关注公众号“”